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政通〔2008〕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驻浙江(杭州)、福建(厦门)招商引资联络处:
《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活州”、“引资兴州”战略,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的区位和社会资源优势,灵活有效地推行招商引资代理制,提升我州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规模和水平,州人民政府设立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为明确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的职能职责及考核奖惩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由州人民政府委托楚雄州招商局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只负责招商引资的相关联络工作,不承担其他工作职能,不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联络处职责
第四条 充分利用所委托中介机构及其社会资源宣传楚雄、推介楚雄。
第五条 根据楚雄州及各县、市提供的招商项目,主动做好与委托机构所在地区及覆盖区域内投资商的联络、推介、洽谈工作,组织相应的投资商到楚雄考察、洽谈项目。
第六条 配合州人民政府在委托机构所在地区及覆盖区域内举办各种招商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做好招商引资日常联络工作及州人民政府、州招商局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考核奖惩
第八条 考核对象为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楚雄州驻外招商引资联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