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中:涉及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州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五)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州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或州国资委批准;不属于协议转让的、应当经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折价入股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州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及州属国有控股企业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上缴的比例,由州财政局、州国资委核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他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