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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楚政通〔2008〕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州属企业是指州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州国资委、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等州级部门共同参与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州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给另一州属企业的,由州国资委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其中:涉及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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