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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件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件的通知
(楚政通〔2008〕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

  《规定》是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贯穿了建立责任政府的执政理念,重申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原则,突出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细化,是各级各部门及其行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制裁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的量化标杆。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力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我州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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