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
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124号)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充分调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重农抓粮的积极性,深入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新的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我州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我州粮食生产考核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局。
二、考核机构
成立楚雄州粮食生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联系农业的副秘书长兼任,副组长由州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树荣同志兼任。
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考核内容
1. 粮食种植面积、单产、总产量。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单产、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况。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
2. 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各种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补贴的兑付率,是否按时按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的对象、办法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政策要求。
(二)对州级部门的考核
1.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全州粮食生产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情况。
2. 州发改委。制定粮食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协调、争取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重大项目和资金等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