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豁免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历史欠税及滞纳金:
  (二)纳税人已经破产,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其无法追缴的欠税及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时,必须依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填制《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
  (一)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的复印件;
  (二)欠税豁免申请表;
  (三)参与破产清算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其它与核销(豁免)欠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核销(豁免)欠缴税金程序:
  (一)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如实填写《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一式二份,将相关资料报送基层局管理科(处、所)长审核;
  (二)基层局管理科(处、所)长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基层局欠税管理岗处理;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或需要补正资料的,退回税源管理岗处理;
  (三)基层局欠税管理岗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征管综合科(科、处)长审核;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移交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处理;
  (四)基层局征管综合科(处)长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提请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移交欠税管理岗处理;
  (五)经基层局执委会审议后,由承办部门(征管综合科、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后,报市局欠税管理岗;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由承办部门将资料返还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处理;
  (六)市局欠税管理岗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局征管处处长审核;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返还基层局欠税管理岗处理;
  (七)市局征管处处长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返还市局欠税管理岗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