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豁免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历史欠税及滞纳金:
(二)纳税人已经破产,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其无法追缴的欠税及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时,必须依照《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
10条、第
11条的规定,填制《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
(一)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的复印件;
(二)欠税豁免申请表;
(三)参与破产清算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其它与核销(豁免)欠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核销(豁免)欠缴税金程序:
(一)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如实填写《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一式二份,将相关资料报送基层局管理科(处、所)长审核;
(二)基层局管理科(处、所)长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基层局欠税管理岗处理;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或需要补正资料的,退回税源管理岗处理;
(三)基层局欠税管理岗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征管综合科(科、处)长审核;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移交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处理;
(四)基层局征管综合科(处)长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提请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移交欠税管理岗处理;
(五)经基层局执委会审议后,由承办部门(征管综合科、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后,报市局欠税管理岗;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由承办部门将资料返还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处理;
(六)市局欠税管理岗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局征管处处长审核;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返还基层局欠税管理岗处理;
(七)市局征管处处长对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在《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或《欠税豁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提请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对不符合核销(豁免)欠缴税金条件的,将资料返还市局欠税管理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