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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第三章 欠缴税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征管基础信息管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申报、错误申报形成的欠税数据、误操作形成的欠税数据以及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欠税数据,按照市局数据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申报未入库的税款、缓税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查补未入库的税款和滞纳金、核定(定期定额)未入库的税款以及由欠缴税款所形成的滞纳金等欠缴税金的数据全面、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管理。凡是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防止将应及时组织入库的税款当作减免税,延误税款最佳入库时期,形成欠税。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半年或一年)对欠缴税金进行一次全面的统计分析,了解和掌握欠缴税金形成的客观因素、政策因素、管理因素等情况,依照市局确定的分类标准,对欠缴税金进行分类,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动态监控,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组织欠缴税金入库。
  稽查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查补未入库的查补税款及滞纳金上报市局稽查处、计会处、征管处,并抄送欠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欠缴税金管理:
  (一)下达《限期缴纳税款 滞纳金通知书》,责令欠税人限期缴纳欠缴税金;
  (二)对累计欠缴税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要求欠税人处分不动产或5万元以上的动产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
  (三)要求欠税人在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时,必须在启动清算程序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四)要求欠税人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必须在合并或分立决议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要求欠税人或欠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必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阻止其出境;
  (六)对欠税人停售或限售或收缴已售的发票;
  (七)书面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欠税款、滞纳金;
  (八)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人的价值相当于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欠缴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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