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于每年第二季度根据欠缴税金分类统计情况,向各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缴欠缴税金的考核指标。
第二章 欠缴税金催缴
第十一条 每月征期结束后,基层局税收会计岗在各税种入库期限届满的次日确认当期税单销号情况,对未销号的税单通过“欠税管理·批量置欠标志”模块置上欠税标志,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形成《欠税告知书》、《欠缴税款明细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欠缴税金信息。
第十二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在每月征期后,通过税收管理员信息平台查询未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信息,向欠税人送达《欠税告知书》一式二份,告知欠税人本期的欠税金额、欠税时间、累计欠税余额以及欠税税种;通知欠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缴计划及有关资料。同时,还应当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清缴欠税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将要采取的清缴欠税措施等。
第十三条 欠税人在收到《欠税告知书》后,应对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税种、税款所属期、金额进行确认,积极筹措资金缴纳所欠税款、滞纳金。对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暂时不能缴纳的欠税,要在收到《欠税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以及《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应当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大额资产的资产名称、资产证号(牌号)、资产原值、资产现值(评估值)、资产处置(自有、抵押、质押、留置、扣押、查封)等资产信息以及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停产、空壳、关闭、搬迁、破产清算)、《欠税清缴计划》以及《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等生产经营信息录入欠税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未按规定报送欠税清缴计划或未按清欠计划如期缴纳欠缴税金的欠税人送达《限期缴纳税款 滞纳金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欠缴税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应当采取停止发售或收缴发票等措施进行清缴。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依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