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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三)查补欠缴税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四)核定(定期定额)欠缴税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定期定额)的应纳税额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担保未入库税款、滞纳金。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六)由欠缴税款所形成的滞纳金;
  (七)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滞纳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是指有上述欠缴税款、滞纳金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本办法所称“往年陈欠”是指在统计期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已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本年新欠”是指纳税申报日期、补充申报日期(含评估、查前自查)、税务处理决定日期、核定(定期定额)日期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限在统计期年度的1月1日至截止日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总和。
  第六条 欠缴税金的统计、分析、监控和清缴工作由征管综合部门(稽查系列综合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欠缴税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及具体的清缴工作由管理科(处、所)、检查科(执行科)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
  第七条 欠缴税金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监管,控制新欠,压缩陈欠,明确职责,严格考核”的方针。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征管信息系统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欠缴税金情况,严禁机外挂欠;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以及市局有关文件规定对欠缴税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欠缴税金原因,掌握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欠缴税金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采取各项法律手段将欠缴税金清缴入库。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欠缴税金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对欠缴税金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防止新欠成为陈欠,陈欠成为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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