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93号)
各基层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
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缴税金的统计、分析、监控和清缴力度,明确清欠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实行分类管理,强化清欠考核,提高管理质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滞纳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稽查局(分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稽(检)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包括:
(一)申报欠缴税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延期缴纳税款欠缴税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未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