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虽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应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八条的规定,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填开《申请单》。
三、关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1.新版《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按照开票子系统的提示,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通知单》号码。
2.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不含)之前的旧版《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含)之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 取得旧版《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按照开票子系统的提示,在开票子系统中,按“1234569911”+旧版《通知单》右上角号码的后6位,组成共16位号码,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号码。
四、鉴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分为总局和省级两级,税务机关开具跨省《通知单》时,管理系统需要对方的省级税务机关做“同步总局数据”的操作。因此,当您申请开具《通知单》的业务涉及外省纳税人时,可能会出现时间延迟的情况,敬请谅解。
附件3: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对你单位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时间、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到税务机关办理升级前,请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认2008年10月(税款所属)已抄报税。
提示:如未抄报税,请先抄税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二)于升级当日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下列资料,并记录11月1日至升级当日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份数、发票代码和起始号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
2.《正数发票清单》
3.《负数发票清单》
4.《正数发票废票清单》
5.《负数发票废票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提示:为了缩短系统升级时间,如果企业业务允许,在11月1日至升级当日尽量不要开具专用发票。
重要提示:打印上述资料后,不要再开具专用发票。
(三)清点并确认剩余的空白纸质专用发票,记录剩余发票的份数、发票代码和起始号码。
(四)清理开票系统主机中其他无关程序。
(五)关闭开票系统软件和计算机电源,拆下开票计算机主机。
三、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需携带下列设备和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升级地点办理升级:
1.开票计算机主机;
2.防伪税控开票机IC卡;
3.本《说明》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打印的六张报表(或清单);
4.剩余的空白纸质专用发票;
5.两张空白软盘(一张用于备份升级11月1日至升级当日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信息,另一张备用);
6.原使用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还需提供Windows98操作系统安装盘,其他企业不需提供;
7.原开票的设备为使用一体机用户或由于其他情况,已有的计算机不能满足安装WINDOWS98操作系统的,还需提供新计算机,其他企业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