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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由审核检查岗在征期后,及时登陆管理系统,查找异常状态的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具体操作见《操作手册简本》“五、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中“1.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部分。

  2.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暂由审核检查岗按日登陆管理系统,查找异常状态的《通知单》进行审核检查。具体操作见《操作手册简本》“五、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中“2.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部分。

  (五)自即日起,经认证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管理岗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

  防伪税控认证管理岗在认证子系统中做存根联补录时,对于补录的红字专用发票,在解密认证通过后,如红字专用发票有对应的《通知单》,则必须输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通知单》16位号码。

  (六)鉴于管理系统分为总局和省级两级,税务机关开具跨省《通知单》时,管理系统需要对方的省级税务机关做“同步总局数据”的操作,才能实现《通知单》的开具功能,因此管理系统可能会出现时间延迟的情况。各局负责开具《通知单》的操作人员应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工作,努力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不得态度生硬。

  附件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致纳税人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过系统开具管理。该规定执行后,纳税人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自行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方便了纳税人,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为落实好此项工作,需要对您单位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升级,请您大力协助。

  如您单位属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培训安排,直接接受培训,并利用税务机关发放的升级光盘,直接自行升级即可。为能够充分保障您能够顺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及时升级。

  如您单位不属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为避免升级过程中给您带来不便,请您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或技术服务单位联系,以便于主管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地判断您的升级方式。

  附件:政策变化提示

  谢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0月1日

  政策变化提示

  上述规定执行后,发生调整和变化的内容如下,请注意:

  一、关于《通知单》的规定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均需取得《通知单》。

  2.自2008年10月1日(含)起,启用新版《通知单》,且新版《通知单》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否则无效。

  3.按照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超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

  二、关于《申请单》的规定

  1.您单位的开票子系统升级后,可直接通过开票子系统使用A4纸打印《申请单》一式两份,不需再到税务机关领取《申请单》。税务机关不再对《申请单》实行号码管理。

  2.《申请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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