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两种。
4.使用A4纸打印《通知单》。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打印一式两份;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打印一式三份。
5.《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的内容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必须录入。
6.我市税务机关暂不实行《申请单》的导入、《通知单》的导出和退回。
7.购货方纳税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购货方税务机关认证时,购货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认证。认证后,需要出具《通知单》的,由购货方税务机关负责出具。购货方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将专用发票以任何理由退回,由销货方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
8.由于管理系统目前尚未对超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开具《通知单》实现有效控制,因此税务机关开具人员在操作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之前,应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及其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属于超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
9.对虽属于“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但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
十八条的规定,按“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流程处理。同时,纳税人可列入同样一笔进项税额。“一窗式”比对时,视为特殊情况,核实后予以比对通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36号)第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填开《申请单》
1.市局已统一印制了新版的《申请单》,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票子系统升级之前和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使用。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升级工作完成后,除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外,《申请单》原则上由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使用A4纸打印。
3.为方便纳税人,近期市局将《申请单》放在市局外网上,供纳税人下载使用。市局不再印制《申请单》。税务机关不再对《申请单》实行号码管理。
4. 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纳税人填写《申请单》或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申请单》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1.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不含)之前的旧版《通知单》,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含)之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该《通知单》如为我市开具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1234569911”+《通知单》8位号码的后6位,组成共16位号码,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号码。
2.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2008年10月1日(含)后通过管理系统开具的新版《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按《通知单》右上角的16位号码,在开票子系统中录入《通知单》号码。
(四)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
此部分工作由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岗负责完成。主要包括:异常状态红字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和异常状态《通知单》的审核检查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