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创业投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税务、科技、工商、金融办、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我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配套政策。
(十五)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省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六)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管工作。
(十七)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购并活动。加快建设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畅通省际之间要素流动,为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创业投资退出等提供更广阔的通道。
(十八)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协作。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作,逐步形成创业投资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具备条件的市县应设立创业投资协会。
(十九)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信息互动,缓解创业投资企业找项目难,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等服务,逐步建立创业投资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投身于我省创业投资行业的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和税收优惠。通过在我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以及与国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人才队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