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设立省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大力吸引一流创业管理团队,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政府鼓励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省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十一)加大创业投资税收扶持力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省财政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外省创业投资机构在我省进行的创业投资业务,可比照享受此政策。
(十三)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比照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各市县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培养和引进创业投资高级人才纳入我省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