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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统计制度方法做好科学发展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3.畜牧业调查。调查取得生猪、家禽、羊、牛4个品种的产量数据。以县为总体,规模养殖户及非农户养殖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其中规模户和11个生猪调查大县的生猪产量直接采用国家调查点的调查数据。散养户每县抽取30个村作为样本村,每村选择1个村民小组作为调查点,全省设2250个标本村,按每村调查25户养殖户计,样本量达5.6万户。调查频率:调查户常年登记,调查员每月上门检查登记一次,每季度上报一次。
  (三)农村经济核算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产品生产价格和农产品中间消耗。以苏南、苏中、苏北三个片区的所有行政村分别为总体,每个片区抽取30个行政村,每个村抽取80户左右,全省共有7200个调查户进行记帐调查,推算得出三个片区的平均价格水平和中间消耗水平,各市以本市的销售额权数和产值权数结合本片区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本市的生产价格指数和缩减价格指数及中间消耗率。调查频率:调查户常年登记所售农产品的数量与金额,调查员每月上门检查指导一次,每季度上报一次。
  (四)农村住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现金收支、家庭消费支出等。以各县(市、区)为总体抽样,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设50户;20-50万人口的县(市、区)设100户;50-80万人口的县(市、区)设150户;8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设200户,样本量合计为11800户。利用国家调查点3400户,实际新增样本8400户。在取得分县(市、区)样本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权推算取得省辖市数据。调查频率为月报。
  (五)城镇住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现金收支、家庭消费支出等。以各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区)分别为总体抽样。省辖市市区样本量根据人口规模大小由200户到800户不等,各调查县(市、区)的样本量不少于100户,全省调查样本总量为10400户,利用现有调查点5100户,实际新增5300个调查样本户。在取得分市区和县(市、区)样本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加权推算取得省辖市数据。调查频率为月报。
  (六)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户建立抽样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等主要指标。以省辖市为总体,按照5%比例抽样,全省总有效样本量在现有 5527个基础上增加2573个,达到8100个。调查频率:企业抽样调查为季报,个体经营户为年报。
  (七)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抽样调查。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户建立抽样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和个体户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销售额、零售额等主要业务指标以及营业收入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县为总体抽样,分8个子总体采用等距抽样,总有效样本量5088个。调查频率: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为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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