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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08]5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防治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不包括深度处理)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包括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人(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其他管理人。

  二次供水设施保洁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和消毒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设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国土房管、规划、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监督或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广州市给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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