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8〕3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
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制定《重庆市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背景和挑战
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坚决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近年来,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着手制定并修改了《
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等法规,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在制定《重庆市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重庆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将预防、打击和减少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重要目标。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各区县(自治县)普遍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以下简称反拐)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了一批案件,成功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全市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及务实有效的省际合作,我市反拐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