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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8]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每个省辖市各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试点期间,适度从严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制定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试点申报材料由试点县(市、区)政府上报。

  第三阶段(2009年2月至3月):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准、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4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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