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汽车销售企业整体搬迁的通告

  五、优惠扶持政策
  凡在本通告要求期限内提出搬迁申请并实施搬迁入驻海峡汽车城汽车销售服务区的,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一)通过协议或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规划用途为汽车销售用地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0万元/亩地价予以安置;
  2、企业搬迁至汽车销售服务区后,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10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起不再返还;
  3、福厦高速公路连接线北侧6家汽车4S店优先置换安置在海峡汽车城兰圃高速路出口处南侧已批复的260亩用地上。
  (二)利用自有产权,但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且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0万元/亩起始价予以挂牌出让;
  2、企业搬迁至汽车销售服务区后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起不再返还。
  (三)租赁他人产权(国有土地)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且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企业,分以下两种情况:
  1、原土地产权业主随带承租户入驻汽车城的,享受以下优惠:
  (1)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0万元/亩起始价予以挂牌出让;
  (2)企业搬迁至汽车销售服务区后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起不再返还。
  2、原土地产权业主改变营业性质或不入驻汽车城,而其承租户愿意入驻汽车城的,享受以下优惠:
  (1)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5万元/亩起始价挂牌出让;
  (2)企业搬迁至汽车销售服务区后第一年所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不再返还。
  (四)租赁他人产权(集体土地或部队土地)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且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5万元/亩起始价挂牌出让;
  2、企业搬迁至汽车销售服务区后第一年所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不再返还。
  六、搬迁流程
  (一)搬迁对象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协调办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按时搬迁的承诺书。
  提出申请时需提交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二)市协调办依据有关规定对搬迁对象进行初审,合格后出具通知书。市协调办应在通知书中明确应予安置的企业名称、安置顺序号及其相对应的安置地块号。一个安置地块号仅限一家企业报名挂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