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汽车销售企业整体搬迁的通告
(榕政〔2009〕1号)
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汽车集中销售新型商业业态的形成,进一步做大做强汽车销售市场,拉长、延伸我市汽车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积极打造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海峡西岸汽车产业集群,根据我市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经研究,现决定将市区内汽车销售企业整体搬迁到青口海峡汽车城汽车销售服务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福州市汽车销售企业整体搬迁工作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汽车销售企业搬迁政策,协调、指导汽车交易市场规划、开发、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依托市贸易发展局。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协调办”,联系电话:83293136),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搬迁对象
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所有汽车销售企业(含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中介)。
三、搬迁期限
搬迁对象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迁出市五城区范围。
逾期未迁出的,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将不再为其办理汽车牌照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年度检验等手续。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城区范围内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汽车销售网点;二环路范围以内不再设立新的汽车维修网点。
四、补偿安置办法
(一)通过协议或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规划用途为汽车销售用地的,按土地出让地价加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地面物残值实施补偿。
(二)利用自有产权但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经营汽车销售服务,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按我市土地收储有关规定处置;不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业主应按原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三)租赁他人产权(国有土地)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经营汽车销售服务,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按我市土地收储有关规定处置,对产权业主实施货币补偿,承租户按《租赁协议》与产权业主协商解决;不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原产权业主必须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四)租赁他人产权(集体土地或部队土地)经营汽车销售服务的,承租户按《租赁协议》与村集体或部队协商解决;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地面建筑物可按拆迁有关规定补偿给村集体或部队。
(五)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