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跨区县道路客运票价上浮期限的批复
(渝价〔2008〕593号)
市运管局:
你局《关于2009年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渝道运[2008]62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渝价[2007]62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9年1月4日零点起至2009年2月28日24时止,市内跨区县(自治县)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上浮。燃油附加和旅客站务费不得上浮。
二、下列地区的班车客运线路票价不得上浮:1、主城区范围内已开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线路的地区;2、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确定的公共交通营运线路;3、从事跨区县(自治县)营运的出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