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企业应根据相应类别报表和配套年度报表软件,将相关报表数据录入软盘。
4.各企业应按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主管财政机关应将银行类报表数据(含信用社)与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银行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2.本套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除信用社外)按照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填报。信用社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3.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的资本充足率部分,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或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汇总报表。
(三)保险类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及境外机构,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固定资产情况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一套合并报表,不需分别填报境内汇总、境外合并汇总报表。
(四)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报表的特殊填报要求
1.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银行类金融企业、证券类金融企业、保险类金融企业、担保类金融企业及非金融类企业,应分别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2.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总部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银行类(未执行新准则)、证券类、保险类及非金融类企业汇总报表的数据,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先分别填报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本部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三、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