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的精神和主要内容,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营造贯彻《决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进一步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快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根据需要分别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形式向社会征求的意见,或组织听证中征求的合理意见,要积极予以采纳。加快完善行政决策的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根据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决策前注重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经听取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后,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上报备案。备案机关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建立健全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相关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加快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平台,切实方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询使用,认真接受监督。
四、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和管辖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涉及职权划分的,由具有管辖权的编制管理部门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禁以收费、罚款等方式筹措行政执法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