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96号)
厅各处室: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决策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办公厅的一项基本职能。为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务督查主要事项
(一)决策督查: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要求市政府执行和落实的事项;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全市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
(二)专项督查:省政府、市委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及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实事项目的,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需要专门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一)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归口办理”,“谁承办、谁督办”原则,建立统分相结合的督查工作机制。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办公厅政务督查工作,其他副秘书长、厅调研员、副调研员负责分管工作的督查。办公厅督查处是履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督查职责的综合协调处室。其他业务处室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承办。
(二)政务督查职责分工
1.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要求市政府贯彻执行并回复的事项以及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领导同志批示由市政府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明确批示的承办处室进行督办并反馈。
2.市政府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承诺的实事项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重要文件确定的任务,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及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调研、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督查处提出督查意见,进行督办和反馈。
3.副市长主持的专题会议、调研、现场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对口业务处室进行督办和反馈。
4.市长和秘书长批示或指示督查的事项,由督查处负责督办和反馈;明确批示其他业务处室承办的事项,由承办处室督办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