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材价格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陇政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由于我市建材供需矛盾突出,导致全市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价格特别是水泥、砖瓦、砂石等主要建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严重影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灾后建材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稳定建材价格,维护建材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建材生产供应。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建材企业的要素保障,确保所有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大生产、计划、销售、调拨调运的协调力度,加强灾后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积极协调组织货源,确保灾后重建物资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保证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价格干预,严格实行限价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境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主要建材实行最高限价和差率管理,具体标准按照《陇南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灾后重建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通知》(陇价发[2008]154号)执行。
1、对自产机砖实行限价管理。按照市县(区)物价部门的核算,目前全市机砖价格成本核算为:武都区0.35元/块、文县0.36元/块、康县0.35元/块、徽县0.34元/块、两当县0.34元/块、成县0.32元/块、西和县0.32元/块、礼县0.30元/块、宕昌县0.25元/块,平均成本为0.325元/块。具体限价标准为:武都区0.38元/块、文县0.40元/块、康县0.40元/块、徽县0.38元/块、两当县0.38元/块、成县0.40元/块、西和县0.35元/块、礼县0.35元/块、宕昌县0.30元/块,平均利润为0.046元/块。企业确因成本有较大上涨而需调整出厂限价,应及时上报当地物价局审核,由市物价局根据县(区)物价局的成本监审意见,适时适度调整限价水平。企业不能自行定价、涨价,若发现类似问题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进行整治。
2.对外地购进的建材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我市钢材、水泥等建材主要从市外购进,实行差率控制的价格干预措施。其作价公式为:最高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运杂费+税金)×(1+综合进销差率)。进货运杂费和税金据实收取,综合进销差率的具体标准为:水泥不得超过5%,钢材不得超过3%。对外地购进的机砖销售价格参照当地机砖平均利润率实行差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