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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8〕12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净地”
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促进土地有序、有效供给,加大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推进我市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防范开发企业闲置和“圈占”土地,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 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

  “净地”是指已完成地块内征地、拆迁等工作,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的地块。

  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原则上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原则上每宗土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

  二、 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组建贵阳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绿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协调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及土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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