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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在享受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特殊照顾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1949年10月1日至1959年3月28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20元;其中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原十八军(含西北、新疆先遣支队,下同)老战士、参加抗美援朝的退休人员再调整增加2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20元;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4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在按相应条件执行上述第(一)、(二)款调整办法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00元的,补足到30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原十八军老战士(含西北、新疆先遣支队,下同)、参加抗美援朝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500元的,补足到2500元;其他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200元的,补足到1200元。企业退职人员按相应条件执行上述第(一)、(二)款调整办法的基础上,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

  三、经费来源

  已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程序

  自治区财政厅参与增资指标的审核确定工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备案工作。

  (一)已跨省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含2008年当年跨省安置,工资关系尚未转各办事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西藏驻内地各办事处负责申报,其原所在单位不再申报;

  (二)区直驻格尔木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西藏驻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

  (三)区直、中直企业的退休人员关系在原单位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原单位负责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军队复员干部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

  (四)各地(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经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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