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政工人事处,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中央驻藏单位,军区后勤部: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4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关于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方案》拟就并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时间
(一)2009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简称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军队复员干部、个体参保人员,下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二、办法及标准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根据我区二、三、四类地区类别的划分,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按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原实际工作年限经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二类区调整3元、三类区调整3.5元、四类区调整4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办法
1、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办法和标准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调整增加160元,并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1949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15元;
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05元;
2007年、2008年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