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9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
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参保企业的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管理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37号)的精神,现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相关的工伤待遇纳入社会统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老工伤人员(系指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前发生的工伤并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确认应具备以下原始材料;

  1.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企业职工事故报告规程),轻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表》、重伤必须有《企业工伤事故报告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原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工伤批复。

  2. 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二、经对我市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费用进行调查测算,确定逐步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1-4级伤残津贴(在职)、生活护理费(含退休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基金支付。对企业现行缴费费率不作调整,不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暂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老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根据黔劳社厅函〔2006〕273号规定),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