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平政发〔2008〕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按照2008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有效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正确处理矿山开采中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有利于采空区塌陷恢复治理,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优化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向采矿权人收缴保证金、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书》,在此基础上对被破坏的矿山环境实施有效保护与治理。从2009年1月1日起,保证金制度作为采矿权人在申办、换领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的必要条件。
(一)保证金征收标准。保证金由县(区)国土资源、地税部门依据采矿范围、年开采量共同核定,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收取标准按照《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各类矿山提取标准执行。保证金征收工作经费在收取的保证金中按1.5%提取。保证金由县(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确定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储存,按照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不同采矿权人单独进行核算(保证金收取标准见附件)。
(二)保证金缴纳方式和期限。保证金依据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按年度提取。金属矿、能源矿按年实际开采量提取年度保证金;非金属矿采矿按许可证登记面积和采矿许可证有效年限确定分年度平均提取的保证金数额。分期提取保证金的,应按年度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存,凭缴存凭据办理采矿许可证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