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民营区管委会对有关规划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通知
(并政发〔2008〕49号)
民营区管委会、阳曲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积极推进民营区建设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对阳曲县北起中社河,西至大运高速公路,东、南至规划的108国道复线工业新区规划区内入区项目和民营区现有规划范围内区域(现东山地区)实施行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批复意见,对该管理区域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意见,与阳曲县政府共同对民营区工业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征转用事宜按程序报批后,交由民营区土地分局办理供地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管理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规划局在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对该区域予以确认,并就该管理区域提出控制性规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民营区规划分局实施。其它规划审批事项由民营区规划分局按程序办理。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授权各派驻民营区分局在该管理区域内履行各自职能,实施相应管理。
四、阳曲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民营区开发建设需要,移交规划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