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
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部门合力,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和《天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86号)精神,特制定本协调会议制度。
一、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和监督检查方案等,并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二)交流、通报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情况,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情况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各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讨论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
(三)分析、解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各成员单位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协商研究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商议解决的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协商、制定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总结汇总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情况,上报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六)完成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协调会议的组织形式
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市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协调会议成员。协调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会议确定。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指定1名处级干部作为协调会议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