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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机关会议的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市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按程序申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在定点以外宾馆、饭店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通过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协议的方式,把接待标准控制在本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之内。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六条 市直机关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规模

  第七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治协商会议、市各民主党派代表大会、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委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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