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带头开展节约活动的通知》(大委办传[200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
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2:
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机关会议的管理,参照《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