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浙土资明电〔2008〕10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确保实现我省“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制度保障。为此,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结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部署,充分认识到加强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的应用工作,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二、《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2.0 版本》(以下简称监测系统2.0 版)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全省正式启用,按照文件要求,对于2009 年1 月1 日以后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在监测系统2.0 版的相应功能模块上录入并审核后,将自动发布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其中出让公告中的每宗地将自动生成唯一编号,在合同网上填报时建立关联。二是对于2009 年1 月1 日以后的土地供应项目信息,应在网上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相关信息并上报,系统将自动生成唯一的电子监管序号,同时生成供地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跟踪监管。对于土地储备、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交易信息,也必须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
三、为满足土地利用管理业务年度考核数据统计需要,同时做好新老系统的有序过渡,2009 年1 月1 日-15 日期间,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1.0 版本仍将同时开放,但系统1.0 版本只接收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供地项目信息的补充与完善,对于2009 年1 月1 日以后的供地项目信息必须按要求在系统2.0 版本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