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2008年12月1日起,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并统一管理市本级所有的国有股权。各单位代表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股权,如市港口与口岸局(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权、市财政局管理的锦州银行的国有法人股权等要于12月15日前移交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三、各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和分批实施”的原则,直接与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移交。移交按如下办法操作:
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单位,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等资料。
2.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未进行登记的单位,移交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以及单位目前在用土地的红线图等资料。
3.历年我市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边角土地、工程指挥部等用房等,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理或暂用单位负责移交相关原始资料。
4.对于权属不清的房屋、土地,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确权申请,经市财政局确权后移交相关资料。
5.各单位对外占有的股份、股权也同时移交,并由移交单位协助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到相关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6.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将分散在各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统一变更登记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下。对于个别单位无法提供房屋、土地相关资料的,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凭市财政局出具的确权手续办理登记。
7.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四、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完成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名下手续后,凭与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享有使用权。
五、对不按时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停止或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提供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