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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通知
(锦政发〔2008〕4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科学整合资源,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以及代表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1日起,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并统一管理市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将现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按时间要求(详见附表,表中未列单位的移交时间另行确定,下同)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2.各单位对现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已签约出租、出借、转让使用权和产权的,要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要按时间要求将被抵押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及其他书面材料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4.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置换的,要按时间要求将协议及合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等移交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由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5.各单位占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各类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等经济实体,要按照时间要求将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清单、经济实体性质、人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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