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进行行政法律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实绩考核。将考试和考核的结果作为考查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县级领导班子中要有具有法务工作实践经验或法学教育学历的领导干部。
(四)建立公务员年度在职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要将公务员参加法制培训的经历、表现和结果纳入管理、考核、评议体系中,把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人事部门要将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作为日常培训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培训。新增、轮岗人员需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上岗。培训和考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凡通过政府发布有关行政决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相应责任制度(社会保障、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收费标准、改造城市主干道路、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投资),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进行必要的专题考察;对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事项要由政府领导、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共同组织调研论证;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同时认真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等要公开,保证公众随时查阅。市政府办公室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出市与县(市)区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及早制定出《辽阳市行政机关重大决策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政府法制机构担任本级政府和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就决策事项、范围和预期结果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进行检查评估;未经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市政府法制办要代政府制定《辽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