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府秘书长对属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直接批转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对需市政府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一般先批转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指定牵头部门统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再次提出拟办意见,一并批请市政府领导签批;对属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直接批请分管副市长阅处;对复杂和重要事项,可批请有关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分管副市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直接签批处理决定;对超出自身权限,或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批请常务副市长审签;重要事项,常务副市长认为需市长决定的,可批请市长审签。
市政府领导对需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应当签署具体意见;需两个以上部门落实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对一般公文,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情况复杂的,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签批;对紧急公文,立即签批。
(六)领导签批最终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向相关县(市)区或部门交办,并答复呈报单位。
对需市政府处理的公文,一般在1周内全部处理完毕。
二、及时处理上级公文
市政府办公室对接收的上级行政机关公文,要立即分类处理。其中,需市政府提出贯彻意见、统筹安排部署及明确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提出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及其贯彻落实等办理意见,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报市政府审定。
上级公文办理时限和签批程序同下级公文办理。上级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三、严格文件审核制作工作
(一)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应当确有必要。
1.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应当自行发文,不得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其中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2.以下情况不予发文: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已有明确规定,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等已全文公开见报或在会议上已发给与会人员的。
3.1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二)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文稿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观点明确,提出的政策、措施和要求具体可行,涉及有关部门或地区的问题已协商一致。
(三)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应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的文稿不予受理,应打印情况说明呈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后退回。对内容、签发手续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呈报单位修改补充后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