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快公文运转的意见
(辽市政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简化公文运行程序,加快公文处理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辽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下级机关呈报公文的管理
(一)下级机关对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依法处理,不需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对属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请示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需市政府决策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其中:
(1)申请财政资金或报废、更新、购置车辆,减、免、缓行政事业性收费,向市财政局提出。
(2)申请拟定或修改、废止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
(3)申请设置行政、事业机构,改革机构体制、性质,界定和调整职能、编制,或成立、调整、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向市编委办提出。
(4)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立项、环评、国土审批、规划选址等,分别向市发改、环保、国土、规划部门提出。
(5)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等问题,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涉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事项的,向市民政局提出。
(6)申请金融、保险机构开展业务,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抵押贷款偿还等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7)申请办理其他事项,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
(二)下级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和规范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确需向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要注明分送情况。
(三)市政府办公室对下级机关公文要严格把关,对不应呈报市政府的公文不予受理,并立即退回呈报机关;情况较复杂的,在半个工作日内退回;有疑义的,在拟办意见中说明缘由并提出建议,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对未按程序和规范呈报的公文,退回呈报单位纠正后重报。
(四)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当办理的公文,要及时进行审核、沟通,并提出拟办意见,在半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呈送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对紧急公文,视紧急和复杂程度,在半小时或1小时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