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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略)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河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和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机关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跨省变更注册由省卫生厅负责;护士延续注册、省内变更注册由核发其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执业注册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注册条件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撤销其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实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相关材料;

  6、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7、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照片为同一底片)。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内三级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省卫生厅指定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

  提交的材料统一用A4纸并按顺序装订(身份证、学历证书、临床实习证明、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除外)。各种表格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不得漏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式样和规格。

  经省卫生厅审核准予注册的,上述2、3、4项原件返还申请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机构留存1份,其他注册材料由核发其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归档。

  (三)注册程序

  1、材料准备。申请人填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交所在(拟聘用)机构;

  2、机构意见。申请人所在(拟聘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是否同意其注册的意见,并由机构法定代表或授权者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3、录入制证。医疗卫生机构或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录入护士注册信息;设区市卫生局对辖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或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信息齐全的导入或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并编号制证。

  4、审核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可由设区市卫生局、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或申请人个人申请。省卫生厅自受理注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负责办理延续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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