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服务单位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各基层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的升级工作。
三、红字发票系统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红字发票系统实现了系统自动比对核销功能,对通过购销双方报税比对异常,购方90天后认证比对异常及“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的,该系统核销结果会自动提示异常信息。负责开具红字发票的岗位人员应将企业异常信息转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岗位进行核查,待核查处理结束后,在该系统中录入核查结果并分别进行处理。
(二)红字发票系统具有报税信息提示功能。在申报期内,报税岗位人员接受企业报税时,该系统会自动提示本次报税红字发票的数量。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时,必须携带前一个月开具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由报税岗位人员进行审核,查看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取得《通知单》,取得的相应的《通知单》是否有效等。对于未取得有效《通知单》的,先抄报税通过,再由报税岗位人员事后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三)各基层局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应正确区分无法认证和密文有误的发票,对于发票票面清晰而无法认证通过的,属于密文有误,不属于无法认证,应加盖“认证不符”戳记。对于票面模糊,无法辨认的,属于无法认证。根据总局要求,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认证岗位人员必须选择保存该认证结果,不得选择不存退出。
四、其他事项
(一)自2008年10月8日起,各基层局必须通过红字发票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新《通知单》使用A4空白纸由红字发票系统打印生成,原《通知单》停止使用。新《通知单》“负责人”栏,由负责发票管理的负责人手工签字。
(二)各基层局于2008年10月8日起,对已经完成企业端升级的企业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企业公章报送税务机关。对尚未完成企业端升级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由于本次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基层局应加强领导,作好对企业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密切与技术服务单位的联系,必要时在相关场合设置升级咨询台,现场解答企业的相关问题。
附件:1.未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的WINDOWS版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