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第六条规定,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市级税务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业务报告,造成纳税人不能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有关年检制度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青岛市国、地税局专门成立注册税务师行业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结合年检情况,对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进行评定;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并责成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查实,根据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定期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执业情况进行调研。
委员会成员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法规处、征管处、监察室、基层分管监管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国税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地税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兼任,负责调查处理工作的协调牵头。
委员会只负责处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涉及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规定处理办法,具体工作由两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注册税务师行业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召集委员会成员共同研究并在复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基层税务机关调查结果与市局复核结果有重大异义的,由市局重新组织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基层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市局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实际处罚金额通过市国税局税收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按一般程序进行收缴入库;需要进行其他行政处罚的,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征管处根据市局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局对当事人采取处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