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或其他从业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委托代理人如实举报或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注册税务师不得对外行使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七)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当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年检不合格或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四)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监管部门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限期不改正,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税务代理协议或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