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专项调查工作宣传费用(包括购买宣传材料、新闻媒体宣传、购置专项调查用办公用品等);

  2、专项调查工作会议、培训费用(包括参加部级培训会议、举办省级培训会议和组织市级调查员培训等);

  3、省、市公路、水路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组织方案、技术方案编制,调查表格印刷,培训教材编印等费用;

  4、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用计算机、影相器材等专用设备购置费用;

  5、支付给被调查对象(运输企业、建制村或车(船)主等)的费用;

  6、省、市级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和调查员人工、差旅、通讯及伙食补助等费用;

  7、省、市级数据审核评估、结果推算、技术咨询及应用软件开发等费用;

  8、治超站点和计重收费数据调查费用;

  9、其它费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职责是:制定全省运输量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省级专项经费的预算、分配和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级和地市级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地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对调查专项经费的管理职责是: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上报省拨专项经费及本市预算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专项调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根据本辖区调查工作任务和样本量,结合经费预算情况,根据部、省有关专项调查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和补助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补助;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必须的电脑、影相等专用设备,且采购程序须符合相关规定;举办会议、培训的各项费用实报实销;人工、差旅及通讯等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补助;其他项目支出由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各级调查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完善资金的拨付手续,并认真做好专项经费的财务决算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挪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