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调查工作宣传费用(包括购买宣传材料、新闻媒体宣传、购置专项调查用办公用品等);
2、专项调查工作会议、培训费用(包括参加部级培训会议、举办省级培训会议和组织市级调查员培训等);
3、省、市公路、水路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组织方案、技术方案编制,调查表格印刷,培训教材编印等费用;
4、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用计算机、影相器材等专用设备购置费用;
5、支付给被调查对象(运输企业、建制村或车(船)主等)的费用;
6、省、市级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和调查员人工、差旅、通讯及伙食补助等费用;
7、省、市级数据审核评估、结果推算、技术咨询及应用软件开发等费用;
8、治超站点和计重收费数据调查费用;
9、其它费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职责是:制定全省运输量专项调查和港口普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省级专项经费的预算、分配和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级和地市级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九条 地市专项调查办公室对调查专项经费的管理职责是: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上报省拨专项经费及本市预算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辖区专项调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根据本辖区调查工作任务和样本量,结合经费预算情况,根据部、省有关专项调查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和补助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补助;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必须的电脑、影相等专用设备,且采购程序须符合相关规定;举办会议、培训的各项费用实报实销;人工、差旅及通讯等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补助;其他项目支出由各级专项调查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各级调查办公室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完善资金的拨付手续,并认真做好专项经费的财务决算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挪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