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交计〔2008〕304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的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工作,根据交通部有关文件要求和专项调查工作需要,省厅编制了全省专项调查工作专项经费,并要求各地市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编制市级专项调查工作专项经费。为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我省专项调查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公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工作是按照交通部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获取相关统计数据的一项工作,是2008年交通部统计重点工作。
第三条 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专项经费是为保障我省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分为省级专项经费和地市级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保障调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主体、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主体为专项调查工作涉及的省级专项调查办公室;地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省、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省、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厅路政处、高管局以及有专项调查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是开展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和第三次港口普查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省级专项经费由省专项调查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专项调查工作量情况进行测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划拨给省厅各有关单位和各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统筹安排;地市级专项经费由各市级专项调查办公室根据专项调查工作量情况,结合省级专项经费分配情况,编制本级专项调查经费预算。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