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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通知
(冀建法〔2008〕7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并颁布,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担负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特别是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越来越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200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任务要求,其目标之一就是“各级城镇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状况显著改善。”主要措施之一是推行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到每项工作有标准、有目标、有责任、有检查,着力解决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在内的管理粗放问题。这些都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实践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城镇化主体战略,大力构建文明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对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卫意识,加强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变城市脏乱差现象,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提升城乡整体容貌景观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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