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青水政[2009]1号 2009年1月4日)
各市(区)水利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河维费,由原标准下调至0.5‰征收。
二、2008年12月发生的河维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2009年首次纳税申报时,仍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缴纳。之前,欠缴和未足额征缴的,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