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上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市)政府承担。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扣除已报销部分再享受医疗补助。
(七)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持《杭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下(含市级)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减免政策:免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床位费减免20%,护理费减免20%,手术费减免10%,检查费减免3%。
(八)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按年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金的具体发放办法由区、县(市)自行制定。
优待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依据,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具体标准。义务兵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年度优待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进藏义务兵家庭按义务兵家庭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放。
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凭立功授奖喜报,按当年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下列比例发给一次性奖励金,一年内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发给: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不低于200%的比例;
2.获得军队大军区或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不低于100%的比例;
3.荣立一等功,不低于80%的比例;
4.荣立二等功,不低于50%的比例;
5.荣立三等功,不低于20%的比例;
6.荣获优秀士兵,不低于5%的比例。
入学前为本市户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
入学前为非杭州市区户籍的在杭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户籍所在地年优待金低于批准入伍地区、县(市)年优待金的,自入伍之日起3年内,本人或家庭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年优待金标准证明向批准入伍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可按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
(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年限为《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对服役未满退出现役的,按实际年限予以优待。